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2018〕11号)精神,继续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深化医疗器械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即日起至2018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北京市2018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17日
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对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僵尸”企业,规范市场秩序,着力排查器械经营环节风险隐患,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打击“黑窝点”“黑网站”“黑平台”“黑门店”,使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首都医疗器械公众用械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分工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组长:刘卫东、梁洪
成员: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新闻宣传处,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互联网监测中心,市投诉举报中心,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三、职责分工
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负责牵头起草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收集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处置工作,对各区局、各直属分局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收集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局、各直属分局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新闻宣传处:负责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负责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案件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嫌违法、违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和跨省、跨部门案件的协查、移交和上报工作,对各区局、各直属分局立案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
市互联网监测中心: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的监测工作,接收、梳理、移交总局监测的违法违规线索信息,负责提供医疗器械网络案件取证技术服务。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对专项整治中部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涉及专项整治期间整治内容举报的收集和转交工作。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负责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做好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和市局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重点整治范围
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2018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重点,对以下企业开展重点检查,确保企业检查覆盖率100%:
1.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资质的进口总代理;
2.经营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3.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
5.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五、工作任务
(一)严查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行为。
(二)严查经营(网络销售)和使用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行为。
(三)严查非法经营关注度高、使用量大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避孕套、隐形眼镜等产品行为。
(四)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情况。
(五)检查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
(六)清理辖区失联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面摸清辖区监管底数。
六、工作安排
(一)医疗机构自查阶段(5月)
各医疗机构对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自查表》(附件1)全面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填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上报给食品药品监管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上报给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二)区局、直属分局监督检查(5—8月)
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应当与企业《规范》的执行情况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相结合,围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药械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工作要求和监管任务,运用GSP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不同措施,确保重点整治范围的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使用环节: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医疗机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保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覆盖率由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自定。市局器械处组织开展对本市区域专项整治的抽查工作。
(三)异地交叉飞行检查(8月1日-8月31日)
为保证全市检查标准统一,防止监管人员形成固有检查方法,强化监管效能,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与相邻区局开展交叉飞行检查,各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检查2家重点整治范围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规范》实施情况。具体交叉检查安排如下:
东城区局与西城区局、朝阳区局与通州区局、海淀区局与丰台区局、石景山区局与门头沟区局、房山区局与大兴区局、顺义区局与昌平区局、平谷区局与密云区局、怀柔区局与延庆区局、开发区分局与燕山分局、铁路分局与机场分局。
(四)市局重点抽查阶段(8—9月)
市局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我市经营企业(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的督查工作,一是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辖区范围内重点整治范围的第三类医疗经营企业《规范》执行情况、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以集中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了解辖区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成效、及辖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规范》的现状及问题;三是对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清理辖区失联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工作和基础数据维护工作进行督查。
市局对使用单位的抽查工作与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
(五)总结报告(10—11月)
1.医疗器械经营(含网络经营企业)环节
各区局、直属要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范》实施情况及问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监督检查、交叉飞行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分析,查找监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总结工作成效,提出工作建议,填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附件2)和《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附件3),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起,于10月19日前报药械市场处。
2.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于2018年10月2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包括工作部署情况、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附件2、3)至器械监管处。
药械市场处汇总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形成北京市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管职责,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相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二)强化企业退出机制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失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清理工作,通过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企业及时公示注销(标注),对主动注销的经营企业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公示注销(标注),市局将定期对各辖区许可数据进行推送,确保监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此外,加强经营企业行业自律意识,将质量意识不高、不能有效实施质量管理的经营企业逐步清退出我市药械市场,优化我市医疗器械营商环境。
(三)严惩违法行为
要“线下”整治和“线上”整治同步推进,以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线索为重点,以监管薄弱环节为切入点,认真组织排查、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依法依规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取缔一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处置网络监测信息
市互联网监测中心将监测信息与医疗器械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判后,将研判结果转至市局药械市场处,由药械市场处每月定期向相关区局、直属分局移送。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对市局移交的监测信息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于40日内报告市局,情况复杂的,在40日期限届满前可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稳步推进《规范》实施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确保辖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对于仅持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实施全项目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范》要求,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要通过公开检查结果、曝光违法违规企业等形式,推进企业落实《规范》,落实主体责任。
(六)全面提升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水平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根据2018年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6号),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组织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对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自查表》(附件1)全面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开展抽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覆盖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等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的使用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查处。
(七)强化新闻宣传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开展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警醒公众,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八)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保持高压态势,结合专项整治,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或反映为线索,深入排查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要在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庄文娟(经营环节),联系电话:83979516;李平华(使用环节),联系电话:83979531。
附件: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
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3. 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
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
附件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
序号 |
《办法》内容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问题汇总 |
整改措施 |
整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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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
是否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二级(含相当于二级,下同)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能够履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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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效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相关职责至少包括(一)起草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收集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信息等,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四)审核医疗器械供货者及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资质;(五)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采购及维护维修;(六)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情况,监督处理不合格医疗器械;(七)组织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八)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九)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工作;(十)组织开展自查;(十一)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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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供应商审核、采购、验收管理;(三)库房储存管理、出入库管理;(四)维修、维护和保养;(五)使用前检查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管理;(六)转让与捐赠管理;(七)医疗器械追踪、溯源;(八)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九)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十二)质量管理自查;(十三)不合格品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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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
是否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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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
是否明确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其他科室、部门或人员擅自采购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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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
购进医疗器械时是否审查供货者资质、并至少索取留存以下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原件;(五)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通关文件;(六)标签和说明书样件复印件;(七)医疗器械相关票据原件。是否存在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的企业购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形。是否对医疗器械逐批次进行验收,验明产品信息、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相关票据、储运条件和包装状况等。是否拒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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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其中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批号、编号、序列号、灭菌批号等)、有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的名称、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储运条件、到货日期、验收日期与结论并经验收人签字。查看相关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是否记录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等信息;需进行安装调试的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是否记录安装调试合格的有关信息。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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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
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至少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和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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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具备防虫、防鼠、通风、照明等设施,对不合格或待验收的医疗器械等是否进行分区管理或张贴状态标识。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配备温湿度监测、调节的设施,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及时维护、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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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
是否定期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效期、外观、贮存设施设备情况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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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对发现的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是否采取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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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
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使用医疗器械前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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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
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并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使用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信息;(至少要明确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信息)(二)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批号、序列号、灭菌批号等)、有效期、注册证号、生产企业的名称;(三)供货者的名称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四)其他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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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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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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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相关合同是否约定了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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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查看相应的维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是否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并保存相关培训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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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
查看相关制度文件是否明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排查与处理的要求。查看有关记录,是否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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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存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查看转让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与检验报告是否合法、有效,查看相关文件,判断是否按照转让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对受让方,还应查看是否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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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规定办理。 |
存在接受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与检验报告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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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
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统计事项 类型 |
现有相关企业或单位(家) |
检查相关企业或单位(家) |
发现无证(未备案)经营企业数(家) |
发现经营使用无证产品数(家) |
限期整改(家) |
责令停业整改(家) |
撤销许可证(张) |
标注备案凭证(张) |
罚没款(万元) |
没收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万元) |
移送公安机关(件) |
移送通信主管部门网站数 |
经营企业 (非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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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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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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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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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出动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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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3
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是否召开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范》推进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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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实施《规范》是否制定了工作方案或计划,是否明确了推进方法、步骤和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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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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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交自查报告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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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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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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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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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停业整改的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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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范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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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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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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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经营许可证(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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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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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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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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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组织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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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情况 |
二级以上医院 |
其他使用单位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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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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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上交自查报告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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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开展整改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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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上交整改报告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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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查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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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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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使用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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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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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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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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