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监发布关于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等五项产品的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通知

  • 2018-05-09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根据北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产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联系人:赵娜,联系电话:83979600,传真:83560730

        电子邮件:qixiechu@bjfda.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房间,邮编100053。

        附件: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17年)

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规范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骨科手术所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以下简称冲洗器)。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II类,分类编码为6854,属于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产品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中管理类别为II类,属于“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中序号“07”,一级产品类别为“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二级产品类别为“01冲洗器械”的产品。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冲洗器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年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如:一次性使用脉冲冲洗器、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无菌冲洗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冲洗器一般由喷管(如:淋浴状喷管,刷装喷管等)、枪体(含锁环和扳机)、进液管、电源盒和吸引管等组成。典型产品结构示意图见图1。

图1 冲洗器结构示意图

A-锁环 B- 淋浴状喷管 C- 枪体 D- 进液管 E- 袋装冲洗药液(生理盐水等,非系统的构件)F- 刷状喷管 G- 电源盒 H- 扳机 J- 吸引管

【说明:产品因电源内置或使用网电源等及其他结构性差异,与图示情形可能不完全一致】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1. 产品工作原理

枪体内的微型电机,带动活塞往复运动,使活塞腔内容积发生变化,容积增大冲洗液被吸入,容积变小冲洗液被压出,枪体前端可装配不同类型的喷管,冲洗液通过不同类型喷管后的形态和冲击力会有差异,达到冲洗手术创面的目的。产品配有吸引管路,与吸引器配套使用可同时吸引废液。利用一定压力下的脉动冲洗液流冲洗创面组织,使创面内的细菌、异物等与组织脱离,达到清洁目的。

2.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直接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规范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单元划分应根据设备的结构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进行划分,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对适用范围不同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2.涉及安全的结构,电源部分结构有较大区别的,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3.技术性能有较大区别对预期用途有较大影响的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引用相关的标准。

目前与冲洗器相关的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下: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一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二部分:生物试验方法》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593-1995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GB 15980-2003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YY/T0242-2007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

YY0505-2012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冲洗器适用于骨科等外科手术中创面、软组织冲洗。根据申报资料,审查其预期用途,界定适用范围。如有具体使用功能在适用范围中应予以明确。

禁忌症:暂未发现。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冲洗器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

2.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险情况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F、G、J;

4.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0316-2016中附录E(表E.1)从八个方面列举了但不限于冲洗器产品的危险(源)分析。

表1 风险分析时应考虑的主要危险(源)

可能产生的危险(源)

形成因素

能量危险(源)

电能(电击危险(源))

外壳绝缘性能不良,漏电流值超标,导致外壳漏电流超过安全值,患者触电受伤。

热能

使用环境过热,导致电子元器件发热。

生物学危险(源)

组成产品的各原材料有毒性(如:PC料、ABS料、粘合剂等)或环氧乙烷解析不彻底

患者接触到还原性物质、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的产品,导致患者机体发热、局部组织坏死,严重时导致死亡。

产品内有细菌污染,如产品灭菌不彻底、注塑包装材料和过程不符合要求等

患者接触到细菌污染的产品,引起患者感染,严重时导致死亡。

产品有热源,如生产过程中初始污染菌超标或原材料热源超标

患者接触到有内毒素的产品,患者发生热源反应,严重时死亡。

包装材料老化、破损等致使产品染菌和引起毒性

患者接触到有毒性或细菌污染的产品,引起患者感染,严重时导致死亡。

产品与药物不相容

患者接触到失效或有毒性的药液,无法达到清洗伤口的目的,严重时导致死亡。

环境危险(源)

电磁场

冲洗器使用时与射频通讯设备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或周围电磁环境超出普通商业或医院环境允许值,导致产品使用时受到电磁干扰无法运行,影响手术进程。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

设备本身不能满足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或工作环境得不到满足,导致设备不能够正常运行。

由不正确的能量和物质输出所产生的危险(源)

电能

连接中断时设备可触及部分带电。

电池短路、发热、爆炸。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冲洗器没有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或其内容不全。如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电路图和元器件清单、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

设备在单一故障状态下运行可产生危险。

产品有效期标识不清晰

患者接触到过期有菌产品,患者感染,严重时导致死亡。

库房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

产品材料老化,患者感染,延误治疗。

一次性使用标识不清晰

产品被重复使用,患者感染,严重时导致死亡。

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医务人员不能正确使用产品,延误治疗。

提供的安全信息不完整或不规范

出现危险操作,影响手术进程,危害患者健康。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审查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冲洗器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两大部分。其中一些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关的。

1外观要求

1.1产品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明显毛刺。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内包装袋不得有任何损坏。

2性能指标

2.1锁环应能锁紧枪头,无松动现象。

2.2冲洗控制应灵敏可靠,无卡壳现象。准确控制开启和停止。

2.3应明确可用喷管形状,喷出液体形态。

如:选淋浴状喷管时,可喷出呈圆锥状液体;选刷状喷管时,可喷出呈圆柱状液体。

2.4应明确在具体条件前提下,可控制喷射出的液体距离和流量。

2.5吸引管路应具有控制吸引流量的功能。

3化学性能

3.1可萃取金属含量

冲洗器与冲洗液接触管路的浸取液与同批空白对照液对照,铅、锌、锡、铁的总含量应≤5g/mL,镉的含量应≤0.1g/mL。

3.2酸碱度

冲洗器与冲洗液接触管路的浸取液的pH值与同批空白对照液对照,pH值之差不得超过1.5。

3.3易氧化物

冲洗器与冲洗液接触管路的浸取液与等体积的同批空白对照液相比,0.002mol/L的高锰酸钾溶液消耗量之差应≤2.0mL。

3.4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冲洗器经环氧乙烷灭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应≤10μg/g。

4无菌

冲洗器经环氧乙烷或其它方式灭菌,应无菌。

5材料要求

5.1进液管和吸引管

采用医用PVC (软聚氯乙烯)的材料。管材应符合GB10010-2009《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标准要求;穿刺针应符合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标准要求。

5.2喷管

采用医用聚丙烯的材料,应符合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标准要求。如使用其它材料,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6安全性能

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7环境试验要求

符合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8电磁兼容

应符合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的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冲洗器产品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建议以功能最多,能覆盖注册单元全部功能的一个或多个型号作为典型型号。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冲洗器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冲洗器产品临床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号通告)的要求。

参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133号通告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类似产品,该产品免于临床试验,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

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标准、预期用途等)的比对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比对说明,比对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对比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基本原理、机构组成、性能要求、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支持性资料是指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的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产生影响的理由和依据,可以附件的形式提供。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发现。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 通用要求

产品的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1-2016)的要求。

2. 使用说明书

2.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2.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2.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2.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2.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

2.7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应明确非灭菌提供产品使用前的消毒或灭菌方式;应明确产品贮存条件和方法;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应有“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相关内容;应有“使用前应确认有效期,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相关内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2.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2.9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失效日期”等字样或者符号。

2.10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等说明。

2.11医疗器械标签所用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2.12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2.13 明确产品可适用的手术类型或场景。

2.14 说明书中应对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示。

2.15 说明书中应规定产品安装的相关要求,并且应规定使用前例行检查要求。

2.16 应提供产品使用以及安装的环境要求。

2.17 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如有)。

3. 标签

3.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3.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3.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3.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无菌失效日期。

3.6电源使用条件。

3.7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3.9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3.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十四)研究要求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提示:应关注液路部件(管路、活塞、穿刺针、接头等)材质,性能,标准等要求。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3.1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3.2 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产品有效期/使用期限和包装研究

产品无菌有效期是指灭菌器械能够发挥拟定作用的时间段,无菌有效期验证试验可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企业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产品无菌有效期验证资料可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原材料/组件、包装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储存运输条件等基本信息,有效期相关影响因素的说明,稳定性试验的试验方案及试验报告等,包装封口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等。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的有效期可根据产品提供的形式进行考虑,一般以无菌方式提供的产品要考虑无菌屏障效期,可与无菌包装验证研究共同进行;可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组件,应提交清洗、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

产品包装主要对产品起到防护和无菌屏障的作用。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其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考虑包装材料对产品的防护性能及相关要求。

5.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审查关注点

审查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技术要求

冲洗器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性能指标”内容是否根据冲洗器产品特性进行了完整的要求。

(二)产品安全风险分析

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三)预期用途

冲洗器产品的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使用说明书、临床评价资料等方面阐述的是否一致。

(四)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应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情况;应明确产品一次性使用(如有)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编制说明

一、规范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本规范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规范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二、规范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六)《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号通告)

(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通告2016年第133号附件)

(八)《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通告2017年第104号附件)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中重点内容说明

(一)本规范适用于骨科手术所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冲洗器产品”。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II类,分类编码为6854,属于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冲洗器产品适用于骨科等外科手术中创面、软组织冲洗。根据申报资料,审查其预期用途,界定适用范围。如有其它具体使用功能在适用范围中应予以明确,并提供相应临床资料。

(二)免于临床试验的理由:与本规范所指冲洗器产品的使用情景及要求相类似的产品已在国家总局发布的豁免目录内,列举如下:《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133号通告附件)中第185条“冲洗管路 6854”、第235条“双腔冲洗器 6866”、第243条“医用冲洗头 6866”、均已免于临床试验。

本规范中的冲洗器产品可参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133号通告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三)产品指标验证情况

在“(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的“2.4应明确在具体条件前提下,可控制喷射出的液体距离和流量。”没明确出需要达到的具体指标。原因如下:通过组织北京市内4家生产企业针对该项要求进行验证性实验,实验结果显示,在装配不同类型的喷管及档位时,产品之间的表现有很大差异,并且不能仅仅通过数值的差异来反映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

四、规范编写人员

本规范编写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写组成员包括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及相关专业的临床和工程专家。充分利用了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审评规范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规范正确、全面、实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根据北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产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联系人:赵娜,联系电话:83979600,传真:83560730

电子邮件:qixiechu@bjfda.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房间,邮编100053。

附件:关节镜下无源手术器械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根据北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产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联系人:赵娜,联系电话:83979600,传真:83560730

        电子邮件:qixiechu@bjfda.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房间,邮编100053。

        附件: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

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

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规范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利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检测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酶促及非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测定试剂)的注册技术审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各种天然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料,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标记用酶、磁微粒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校准品、质控品的原料选择、制备、赋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固相载体的包被和组装,发光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等,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及其用量(校准品、样本、试剂等)的研究资料;

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

5.其他:如基质效应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应提交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

(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

(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包括校准品、质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4)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名称、型号、序列号(SN);

(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

(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

(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

2.对于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申请人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一般应包括试剂(盒)各组分组成、性状;内、外包装、标签清晰等的要求。

(2)空白限

用零浓度校准品或样本稀释液作为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测定20次,得出20次测量结果的RLU值(相对发光值),计算其平均值( ) 和标准差(SD),得出 ±2SD,根据试剂(盒)配套校准品的定标曲线方程(E1),或者根据零浓度校准品和相邻校准品之间的浓度-RLU值结果进行两点回归拟合得出一次方程(E2),将 ±2SD所对应的RLU值带入上述方程E1或E2中,求出对应的浓度值,即为空白限(LOB)。

(3)线性

①线性区间的建立:

建立试剂线性区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一种定量测定方法的线性区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区间。

②线性区间的验证

用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和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或者将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稀释为至少5个浓度,其中低值浓度的样本须接近线性区间的下限。分别测试各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2-3次,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测定结果的均值( )。以稀释浓度或稀释比例( )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 )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通常试剂(盒)线性应符合如下要求:

相关系数|r|应≥0.990;

(4)重复性

用控制物质或人源样本(高、低浓度)测试试剂(盒),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

……………………………………(2)

……………………………………(3)

试剂(盒)重复性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要求:

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5)校准品、质控品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粉适用)

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校准品、质控品,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 )。

另用上述批号的1瓶校准品、质控品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均值( )和标准差( )按公式(4)、 (5)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

………………………………(4)

………………………………(5)

时,令CV=0

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要求:

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6)批间差

用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不同浓度的样本分别重复测定10次,根据公式(2)、(3)计算每份样本30次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

试剂(盒)批间差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要求:

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5%。

(7)准确度

准确度可选择如下试验方法之一:

①相对偏差

试剂(盒)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或由参考方法定值的人源样本3次,按公式(6)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都符合,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公式(6)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符合,则准确度符合要求。

…………………………(6)

式中:

—测试值;

—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②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其体积比不应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或纯品后样品总浓度应在试剂(盒)测定线性区间内),每个浓度至少重复测定2次,按公式(7)计算回收率。

…………………………(7)

式中:

—回收率;

—加入标准溶液(或纯品)体积;

—人源样本的体积;

—人源样本加入标准溶液(或纯品)后的测定浓度;

—人源样本的测定浓度;

—标准溶液(或纯品)的浓度。

③比对试验

用不少于40个在线性区间内不同浓度的临床样本,以申请人指定的已上市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定。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每个浓度点的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

试剂(盒)准确度应符合申请人规定要求。

(8)质控品赋值有效性(如有)

重复测定质控品至少三次,每次测定结果均应在质控品测定值允许的范围内。

(9)校准品量值溯源(如有)

申请人应根据GB/T 21415-2008及有关规定提供所用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等内容。

(10)分析特异性

样本中存在的某些与待测抗原/抗体有相似化学结构或抗原表位的分子,可能与试剂中的单克隆抗体发生交叉反应而影响检测结果,如易共存的其他抗原抗体、某些激素、易使用的药物等。(常见项目及其对应的交叉反应物详见附录)

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实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结果应量化表示。待评价被测物浓度应至少包含临近医学决定水平。

(11)其他常见干扰研究

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甘油三酯、胆固醇、胆红素、血红蛋白、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等干扰因子的研究。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方法可参考上述分析特异性验证方法。

(12)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于血浆样本,申请人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稀释可能产生明显的基质效应,若样本可以稀释,申请人应对样本稀释液、合理的稀释比例做相关研究以确认最佳稀释条件。

对于有校准品、质控品的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赋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记录。

若出厂检验项目或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也应在分析性能评估中进行验证。且出厂检验中的性能指标应当不低于产品技术要求中同一指标的要求。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参考区间建立的方法可参考CLSI-C28-A3。

参考区间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简要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样本的稳定性研究。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及结论。

1.试剂稳定性

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瓶/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1)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外观、空白限、线性、重复性、和准确度的要求。

(2)运输稳定性:应符合申请人自定的运输稳定性研究方案,运输稳定性研究方案应考虑实际运输条件。

(3)开封/复溶稳定性:试剂开封/复溶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至少应符合线性和准确度的要求。

注:校准品开封/复溶后性能至少应符合准确度和线性的要求;质控品开封/复溶后性能至少应符合重复性和质控品赋值有效性的要求。

2.样本稳定性

应考虑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例如室温、冷藏和/或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在相应温度范围下每隔一定时间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注: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中分别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属于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所申报产品不符合免于临床试验情形的,应参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版)》(京食药监械监〔2016〕25号)进行临床试验。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风险分析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简要介绍风险分析资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描述、风险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2.风险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明确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及职责,明确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要求等。

3.风险可接受准则:明确风险可接受的准则。

4.预期用途和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16附录C和附录H为基础,判定产品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对患者风险的评估,并形成问题清单。

5.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已知危害进行风险评价,按照风险可接受准则判断每个危害的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

6.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对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情况,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7.风险控制措施验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分析。

8.生产和生产后监测:对产品生产和生产后的性能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测。内部监测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外部监测包括用户投诉、不良事件、第三方性能评价等。

9.风险管理评审结论:经风险评估后,应形成风险评审结论。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产品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指导原则、审评规范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没有相应国行标的产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空白限、线性、准确度、重复性、校准品、质控品批内瓶间差(干粉/冻干粉试剂适用)、量值溯源(校准品适用)、质控品赋值有效性(质控品适用)、批间差、分析特异性、稳定性。

1.线性采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②线性区间的验证”中的方法。线性下限原则上不应为零。

2.重复性浓度至少应选择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的控制物质或人源样本。

3.干粉或冻干粉试剂批内瓶间差如不够10次测量的以实际次数为准,但原则上不应少于5次。

4.准确度如采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①相对偏差”方法,应明确有证参考物质编号;如采用“②回收试验”方法,标准溶液应为纯品配制的溶液。

5.如注册单元中包含校准品或质控品,应在技术要求中增加校准品溯源性及质控品赋值有效性要求,并在附录中明确校准品溯源、质控品赋值的程序。

(十)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一致,如某些内容引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1.【产品名称】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总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2)注明装量或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液(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等)中被测物的含量/浓度。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通过标记的抗原或抗体与待测物进行一系列免疫反应,最后以测定发光强度得出待测物含量。

5.【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量值溯源,量值溯源至少应写明溯源到的最高级别,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开封稳定性(如有)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并明示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3)应注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失效日期见包装标签”,或直接注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失效日期。

注1: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注2:如干粉/冻干试剂在技术要求中未明确复溶稳定性相关要求,应明示“复溶后立即使用”。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适用的样本类型。

(2)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①样本采集前对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②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

(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

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4)已知的样本干扰物。

(5)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限制。

9.【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如温度、时间、仪器参数等注意事项,试剂及样本复温要求等。

(2)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待测样本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样本检测的具体操作步骤。

(5)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等。

(6)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10.【参考区间】

(1)应注明适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

(2)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局限性】

(1)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

(2)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3)若高值样本可稀释,应明确当测定值超出线性上限时的稀释方法,并给出最佳或最大稀释倍数说明。

13.【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描述(不含稳定性、量值溯源)。

14.【注意事项】

可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仅用于体外诊断。

(3)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4)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注:如产品组分中含叠氮钠等有毒物质,应在此处明示。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标注以下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标注以下基本信息: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8.【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十二)标签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5.批号

如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分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要注明各种组分的批号

6.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分的失效期。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体外诊断用途

9.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

注: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三、审查关注点

(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规范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试剂(盒)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盒)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干扰(interference):由一个影响量引起的测量的系统效应,该影响量自身不在测量系统中产生信号,但它会引起示值得增加或减少。

(三)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系统的能力,用指定的测量程序,对一个或多个被测量给出的测量结果互不依赖也不依赖于接受测量的系统中的任何其他量。

(四)交叉反应(cross-reactivity):在竞争结合的免疫化学测量程序中,不是分析物的物质与试剂结合的程度。

(五)线性(linearity):给出与样品中被测量的值直接成比例的测得量值的能力。

(六)重复性(repeatability):在一组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包括相同测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同地点,并且在短时间段内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

(七)参考物质(reference material):一种或多种指定特性足够均匀和稳定,已被证明适合在测量过程中或名义特性检验中预期应用的物质。

注:只有具有指定量值的参考物质可用于校准或测量正确度。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六)《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七)《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八)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九)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十)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

(十一)GB/T 29791.2-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十二)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十三)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制订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背景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检验医学需求的不断提升,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代表的灵敏度较高、准确度较好的试剂(盒)越来越多出现在市面上,为了指导和规范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申请人的产品注册工作,特进行本规范的制定。

由于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种类繁多,审查人员仍需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认真确认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风险管理是否相当;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标准及最新进展,关注审评产品实际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等方面的个性特征,以保证产品审评符合现行法规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三、规范中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本规范适用于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上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盒)。不适用于定性或半定量产品。

(二)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主要参考了目前已有的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试剂(盒)的国家、行业标准。

(三)“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与“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这两部分资料,原则上北京的新产品需要提交。

(四)临床试验在遵循《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前提下,可参考CLSI EP9-A2《用患者样本进行方法比对及偏倚评估》细化补充试验管理和统计分析方面的内容。

(五)文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参考GB/T 29791系列标准确定。

(六)产品的主要性能要求征求了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以及生产企业的意见。

四、规范编写人员

本规范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临床医学专家、专业厂家代表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审评规范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规范正确、全面、实用。随着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更新,包括人们认知水平及的提高,如果在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根据北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产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联系人:赵娜,联系电话:83979600,传真:83560730

        电子邮件:qixiechu@bjfda.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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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17版)


本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规范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规范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Ⅱ类的输液贴和无菌创口贴产品,为接触创面的敷料类产品,该类产品作为创面的机械屏障,用于分泌物的吸收,以控制创面的微生物环境,可直接或间接使创面愈合。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类代号为6864-2敷料、护创材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执行后输液贴分类编码为14-10-01;无菌创口贴分类编码为14-10-02。

以代谢、药理或免疫作用为主的输液贴和无菌创口贴产品、液体创口贴等产品以及非无菌方式提供的一类创口贴产品不适用本技术审评规范。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也可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名称。

产品名称应以预期用途为依据命名。如:输液贴、无菌创口贴。

(二)产品的结构组成及型式

1.产品结构组成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通常由基底材料、胶粘剂层、吸水层、隔离纸或膜、染料(基底材料如有)组成。目前生产企业通常选用已成型的医用胶带作为原材料,即输液贴可由医用胶带、吸水层(至少在与输液针口接触的部分上具有)、隔离纸或膜组成;无菌创口贴可由医用胶带、吸水层、隔离纸或膜组成(不含药)。

基底材料一般有无纺布、纸基、聚乙烯薄膜、聚氯乙烯薄膜、聚氨酯薄膜、聚氨酯泡沫海绵、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等。

吸水层材质有无纺布、棉垫、聚乙烯垫层等。

胶粘剂应为医用胶粘剂,如丙烯酸酯共聚物、氰基丙烯酸酯、有机硅共聚物、聚乙烯基醚、聚异丁烯、聚氨酯等。

2.产品型式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型式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自行设定,一般分规则型(长方形、圆形、椭圆形等)及不规则型(如根据使用部位,为方便使用设计的异形产品)。

产品图示举例:

输液贴

无菌创口贴

(三)产品工作原理

产品由涂有医用压敏胶等粘胶剂的聚氨酯复合膜或无纺布等制成,不含药;可按材质、层次、形状、尺寸等不同为分若干型号和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产品为创面提供物理屏障,用于分泌物的吸收,以控制创面的微生物环境,可直接或间接使创面愈合。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输液贴、无菌创口贴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引用相关的标准。

目前与输液贴、无菌创口贴相关的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下: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1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 18278.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T 19633.1-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YY/T 0148-2006

《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

YY/T 0287-2017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YY/T 0313-2014

《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471.1-2004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 液体吸收性》

YY/T 0471.2-2004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第2部分透气膜敷料水蒸汽透过率》

YY/T 0471.3-2004

YY/T 0471.4-2004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第4部分 舒适性》

YY/T 0471.5-2004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第5部分 阻菌性》

YY/T 0471.6-2004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第6部分 气味控制》

YY/T 0615.1-2007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FZ/T 64005-2011

《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2015版)》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

无菌创口贴: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的护理。

输液贴:用于对穿刺器械(如导管)的穿刺部位的护理并固定穿刺器械。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环节。根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分析输液贴、无菌创口贴的危险(源)主要有:

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环境污染、生物相容性;

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险(源):不适当的标签、不适当的说明书、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不全、由不熟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对一次性使用产品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由于功能失效引起的危险(源):预期用途特征的不适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变性)、失去产品的完整性。

产品危害具体分析见表2: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的分类

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控制措施

生物学

危险(源)

生物污染

产品没有灭菌或消毒,及灭菌或消毒效果未达到标准

产品带菌引起交叉感染

严格控制灭菌或消毒工艺

环境污染

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包装破损、外来的纤维、粉尘、细菌、其它杂质等

产品带菌引起交叉感染

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及包装工艺

生物相容性

生产引入了外来物质、工艺物质没有被有效去除;

生物不相容性(致敏、刺激、细胞毒性);

使用的产品落絮;

灭菌或消毒剂残留量超标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使用中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等。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生物学试验;

产品应在相应环境下进行生产加工;原材料入厂检验;

严格控制灭菌或消毒工艺

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险(源)

不适当的标签

外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

标记印刷清晰正确;标记内容按相关要求标记全面。

不适当的说明书

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不全

没有说明书或内容不全;

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

使用前未检查产品灭菌或包装状态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

规范说明书;

规范说明书;

说明书上提示

由不熟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

使用者不能正确使用产品;未按规定时间内更换伤口上的产品

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无法预计的其他损伤。

规范说明书

对一次性使用产品,重复使用;或未及时更换

说明书中未包含只限一次性使用,未说明产品应进行更换的时间及警示性说明

产品重复使用,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规范说明书

功能失效引起的危险(源)

不适当的预期用途表述

说明书中未能清楚表明产品用途

超出产品预期用途范围的使用,错误使用。

规范说明书

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变性)

生产、运输、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

包装封口不严密;

包装封口不易撕开;

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

包装破损,产品污染造成感染、交叉感染。

规范包装

产品性能不达标

失去产品的完整性,或有效期内产品性状发生变化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有效性。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产品检验、规范说明书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需要满足的性能要求,其他性能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应说明理由。

1.品种、型号及规格尺寸

企业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品种,该品种所包含的型号,以及每种型号所包括的规格尺寸、相应的允差要求。应明确产品吸水层粘于基底层的位置及尺寸。

一般输液贴吸水层尺寸长不超过2cm,宽不超过1.5cm;无菌创口贴吸水层尺寸长不超过3cm,宽不超过1.5cm。如有特殊规格,应在产品研究资料及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外观

产品外观应光洁平整,无褶皱和开裂现象,背面不渗胶,无纤维脱落,产品应无异物、无异味。

3.吸水层吸水率:

产品吸水率用吸水层吸水后的重量与未吸水时重量比表示,应由企业根据产品吸水层的具体材质自行设定。

4.持粘力

产品持粘力应符合YY/T 0148-2006规定的位置移动不超过2.5mm。

5.剥离强度

产品剥离强度应符合YY/T 0148-2006规定的每lcm宽度胶带所需的平均力不小于1.0N。

6.胶粘剂残留量

产品在温度为37℃条件下放置30min后应无残留粘性物质。

试验方法:将面积25mm×50mm的产品,贴在相应的织物上,放37℃恒温箱内,30min后取出,用850g橡胶滚筒以30cm/min的速度在产品上单向滚过两次,剥离后检查织物上有无残留粘性物质。

7.无菌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应采用经过确认的方法灭菌后达到无菌。

8.环氧乙烷残留量(如有)

若产品经环氧乙烷灭菌,产品灭菌后,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9.酸碱度

产品溶出液pH值应在5-8范围内。

10.原材料

应明确产品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1)属于医疗器械,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对其性能提出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医用胶带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YY/T 0148-2006《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

(3)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其他材料,应对其性能提出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相关国行标的,应明确性能要求或提供合格证明。

如非织造布(无纺布)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FZ/T 64005 -2011《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11.特殊要求(如适用)

(1)舒适性(可伸展性)

如果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明示具有“舒适性”或“可伸展性”,应参照YY/T 0148-2006《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即可伸展性应不大于14N·cm-1,永久变形应不大于5%。

(2)透气性

如果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明示具有透气性能,应参照YY/T 0148-2006《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中规定的,即每24h的水蒸气透过应不少于500g·m-2。

(3)阻水性

如果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明示阻水,其阻水性应满足 YY/T 0471.3 - 2004所规定试验的要求。

(4)弹性

如果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明示具有弹性或弹力,应参照YY/T 0148 - 2006《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中规定的,即恢复长度应不大于全伸展长度的80%。

(5)阻菌性

如果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明示阻菌,其阻菌性应满足YY/T 0471.5–2004所规定试验的要求。

(6)染色

如果无菌创口贴基底材料被染色,应明确染料名称及颜色,应在单包装或贮运包装的标签上明示其颜色。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应为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例如:基材、吸水层、粘合胶材质不同应分别进行检验。

(1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通常采用外购的基底材料、胶粘剂层、吸水层、隔离纸或膜进行裁切、组装、包装后进行灭菌,其中包装和灭菌应作为特殊过程进行控制。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企业在申请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首次注册时,可按《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1)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2)使用期限,及需要进行更换的情况及时间;

(3)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失效日期”等字样或者符号;

(4)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5)“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并对外包装标志、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的内容;

(6)产品贮存条件和方法;

(7)“如发生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的内容;

(8)“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内容等。

2.标签和包装标识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 0313-2014《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十四)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输液贴、无菌创口贴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所有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按YY/T 16886.1-2011规定的方法进行;研究资料应包括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如有)。如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应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细胞毒性应不大于2级。

(2)皮肤刺激反应原发性刺激指数不大于0.4(皮肤刺激);或产品试验样品与溶剂对照平均记分之差应不大于1.0(皮内反应)。

(3)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

3.灭菌工艺研究

(1)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2)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的有效期主要是由材料稳定性和灭菌包装有效性来决定的。申请人/生产企业应确定产品有效期,并从材料稳定性和灭菌包装有效性两方面进行验证产品有效期。可参考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进行加速老化试验。

三、审查关注点

(一)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使用的原材料作为影响产品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在注册过程中关注所用原材料的材质证明或注册证明。输液贴无菌创口贴的原材料中不应含有药物成分。

(二)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应明确本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及警示说明。

(三)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应关注注册检测产品是否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规范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本技术审评规范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输液贴、无菌创口贴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技术审评规范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规范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六)《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中重点内容说明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的制定主要参考行业标准YY/T 0148-2006 《医用胶带通用要求》

(二)产品的预期用途是综合了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及临床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产品尺寸给出的范围要求,各生产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及产品适用范围自行规定。

(四)根据临床使用情况,该类产品存在胶粘剂残留过多问题,故将胶粘剂残留量作为产品性能要求之一,使用方法参照原YY/T 0148-1993中对应的方法。

(五)考虑到输液贴的使用情形,在输液过程中会与输注器具接触,从而影响到输注器具的安全性,故输液贴应为无菌级别。

(六)本次为规范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原审评规范适用于I类创口贴、输液贴产品。修订后审评规范适用于II类无菌创口贴和输液贴产品。删除了审评规范中针对非无菌产品的要求。

2.产品主要风险按照YY/T0316-2016重新规范了相应术语。

3.补充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和研究要求。

四、规范编写人员

本规范的编写成员由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医疗器械检验人员、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等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专业特长,将产品注册各个环节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的相关章节中,从而保证审评规范的正确、全面、实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根据北京市生产企业现状和产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联系人:赵娜,联系电话:83979600,传真:83560730

        电子邮件:qixiechu@bjfda.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房间,邮编100053。

        附件: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17版)

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校准物、质控物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规范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校准物和质控物。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用于检测系统校准的校准物,不适用于生化分析仪电解质模块用校准物。适用于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用于适配试剂或检测系统质量控制的定值质控物,不适用于正确度质控物。

作为独立注册单元申报的校准物和质控物应执行本规范,作为试剂盒组分与试剂合并申报的校准物和质控物可参照执行。

依据《办法》,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物、质控物,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物、质控物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多项校准物、质控物,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应描述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

与产品说明书中预期用途一致。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校准物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质控物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校准物或质控物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上述原材料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校准物、质控物的原料选择、制备、质量标准、赋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物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包括如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的研究资料;

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

5.其他:如基质效应研究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的所有性能验证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名称;

(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

(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包括校准物、质控物)的名称、批号、有效期;

(4)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型号、序列号;

(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

(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

(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

2.对于校准物,应至少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性状

制造商应规定校准物的物理性状及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外观要求;应明确被测量及其单位,被测量包括校准物特性、含有该特性的基质、预期校准的分析物。

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目视检查,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要求,含有多项分析物时可通过列表形式表达。

(2)装量

校准物为液体剂型时,用通用量具测量,装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水分含量

当校准物为冻干剂型时,规定水分试验方法,水分含量应符合制造商要求。

(4)量值溯源

应明确分析物的量值溯源。

按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物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规定建立溯源性。

当校准物只校准单个系统或校准多个系统且每个系统上赋值结果均不同时,每一个赋值均应具有溯源性。查看溯源性文件,应符合分析物量值溯源的要求。溯源性文件中应有赋值程序、溯源链和不确定度及其评定的要求。赋值程序内容至少包括:校准物浓度的选择、制造商最高计量学等级校准物(制造商校准物和其它商业化的产品校准物在计量学水平上处于同一等级)的选择或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的建立、赋值用参考血清(血浆、脑脊液或尿液)组的建立、制造商一级校准物赋值以及常规系统校准赋值;溯源链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制造商一级校准物,制造商常设测量程序,产品校准物,常规测量程序,人体样本测量结果,并且每一步校准都应有不确定度评定;不确定度评定内容应包括赋值、均匀性和稳定性,至少列出不确定主要贡献者,例如,赋值相关不确定度:校准用参考物质、测量程序等。

在建立量值溯源时,制造商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a) 选择校准物浓度时,充分考虑临床实际应用,结合参考区间和医学决定水平制定,具有诊断价值的浓度点不宜使用校准浓度外推方法。

b) 声称的量值溯源从实际溯源点(参照)开始,不宜进行延伸。例如,人血清中白蛋白量值溯源至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一级标准物质溯源至库仑法,校准物的溯源图应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作为起点,在溯源性文件中声称人血清中白蛋白量值溯源至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不宜声称人血清中白蛋白量值溯源至库仑法。

c) 在溯源文件中应明确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制造商常设测量程序的具体内容。

d) 定值方法存在差异、量的类不同时不宜作为溯源终点。例如,ALT测量时无磷酸吡哆醛试剂测量结果不宜声称溯源至IFCC参考测量方法。

(5)赋值结果及其不确定度的表示方式

应使用规范的表示方式,主要表示方式可选择:

赋值结果±扩展不确定度;

赋值结果,扩展不确定度。

查看校准物赋值的相关资料,应符合制造商要求。

注1:用上一级计量学水平参考物质校准的方法进行校准物赋值时,量值传递用校准物量值的末位数一般与赋值结果和不确定度值的末位数保持一致。有效测量结果的末位数一般与不确定度的末位数保持一致。扩展不确定度一般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当扩展不确定度首位有效数字为1或2时,一般应保留两位有效数字。例如ALT校准物赋值结果为50.0 U/L,扩展不确定度为1.5 U/L,可以表示为(50.0±1.5)U/L或50.0 U/L,U=1.5 U/L;

注2:与赋值相对应的不确定度为扩展不确定度(U),通常取扩展因子k=2。

(6)正确度

当校准物分析物有适用于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时,使用校准物校准后测量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量值传递的正确度应符合 ;当校准物分析物没有适用于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或不可获得)时,使用制造商溯源文件声称的参考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赋值人体样本代替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进行试验,量值传递的正确度应符合

测量正确度试验用物质3次,计算平均值,并按照公式(1)计算En,En绝对值≤1则正确度符合要求。

……………………………………………(1)

式中:

x—实验室测量结果平均值;

x—为正确度评价用测量标准标示值;

U—为测量不确定度;

U—正确度验证用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注1:参考物质不可获得是指体外诊断参考物质存在特殊性,部分项目的复制过程用时较长,在当前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选择有证参考物质时,考虑参考物质评价常规方法的适用性。

注2:正确度评价时,所选用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物不确定度相当。

(7)均匀性

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均匀性检验,并计算瓶内均匀性的变异系数(CV瓶内)和瓶间均匀性的变异系数(CV瓶间),结果分别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本规范中所涉及分析物均为分子溶液,均匀性较好,在均匀性检验取样量的选择时不考虑校准物生产量的影响,随机抽取15个最小包装单元的校准物并随机编号1-15,按照下列顺序每个包装单元分别测量3次。

测量顺序:1、3、5、7、9、11、13、15、2、4、6、8、10、12、14、15、14、13、12、11、10、9、8、7、6、5、4、3、2、1、2、4、6、8、10、12、14、1、3、5、7、9、11、13、15。

记录测量结果,并按照公式(2)~公式(11)进行计算F、

…………………………………(2)

…………………………………(3)

…………………………………(4)

…………………………………………………(5)

………………………………………………(6)

……………………………(7)

……………………………(8)

……………………………(9)

……………………………(10)

……………………………(11)

式中:

—方差;

ν—自由度;

—均方;

F—F检验值;

—有效测量次数;

—瓶间标准差;

—重复性标准差;

—测量或计算结果;

—总平均值。

当统计结果F值小于等于10时,认为校准物瓶间均匀性较好,可以作为校准物,同时将该不均匀性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作为校准物赋值不确定度的来源。并计算所有测试结果的平均值,然后进行CV瓶间和CV瓶内的计算;当统计结果F值大于10时,认为校准物瓶间均匀性较差,不宜作为校准物,同时不再计算CV瓶间和CV瓶内。

当统计结果F值≤1时,以瓶内标准差代替瓶间标准差即sbb=sr。

注1:校准物为1个浓度,用于校准的浓度为多个浓度,当按照稀释比例换算后的校准物原液浓度小于等于最高校准浓度时,使用校准物原液进行检验;

注2:校准物为1个浓度,用于校准的浓度为多个浓度,当按照稀释比例换算后的校准物原液浓度大于最高校准浓度时,使用稀释后的最高校准浓度进行检验;

注3:校准物存在2个及2个以上浓度时,每个浓度的校准物均要进行均匀性检验(零浓度校准物除外),如果仪器设置上限值即高浓度校准物测量结果有可能在仪器上不显示具体浓度值时,可对其作适当稀释后再进行检验。

3.对于质控物,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性状

正常视力目测检查,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状态及正常外观要求,包括基质、颜色等。

(2)装量

质控物为液体剂型时,用通用量具测量,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可接受区间/值

查看可接受区间的确定程序,并在声称的测量系统上测量3次,程序和测量结果都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制造商应给出建议的可接受区间/值(或置信区间)及其确定程序,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可接受区间/值宜考虑医学决定水平或测量区间内适宜的浓度点;

b)可接受区间/值应随规定的测量系统(试剂和仪器)一并给出;

c)估计可接受区间/值所进行的实验次数,重复次数及评估的时限;

d)估计可接受区间/值所用的统计方法,包括置信水平;

e)应给出可接受区间/值估计时的平均值与标称值(目标值)之间偏差的可接受标准;

f)在声称测量系统上的测量结果应在其可接受区间内。

(4)均匀性

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均匀性检验,并计算瓶间变异系数CV瓶间,结果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在均匀性检验取样量的选择时不考虑质控物生产量的因素,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单元的质控物并随机编号1-10,每个包装单元分别测量3次。

测量顺序:考虑测量系统随时间等因素引起的随机变异,3次测量采用不同的顺序进行,例如1、3、5、7、9、2、4、6、8、10、10、9、8、7、6、5、4、3、2、1、2、4、6、8、10、1、3、5、7、9。

记录测量结果,并按照公式(2)~(9)、(11)进行计算F、sbb、sr、和CV瓶间:

当F≤1时,检验结果显示瓶间均匀性良好,以 代替 计算CV瓶间,结果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当F≤F0.05(v1,v2)时,检验结果显示瓶间均匀性良好,计算结果CV瓶间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当F>F0.05(v1,v2)、sbb≤0.3δ[0.3δ计算方法:质控物可接受值乘以1.5%(CV)]时,认为瓶间均匀性良好,计算结果CV瓶间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当F>F0.05(v1,v2)、sbb >0.3δ[0.3δ计算方法:质控物可接受值乘以1.5%(CV)]时,认为瓶间均匀性较差,不符合制造商声称的要求。

(5)质控物赋值

提供质控物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程序和记录。质控物赋值程序可参考CNAS-GL29:201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ISO Guide 35:2006)。制造商也可提供适用的研究方法。

(6)基质效应

基质效应研究可参考WS/T 356-2011《基质效应与互通性评估指南》。制造商也可提供适用的研究方法。

4.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

校准物、质控物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复溶/复融稳定性(如适用)和首次开封后稳定性(如适用)、运输稳定性研究等,制造商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及结论。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1、校准物稳定性研究

(1)校准物稳定性检验采用以下任一方法进行:

a)方差分析。按照表1计算F值和概率(p)值;对于95%的置信水平,p≥0.05表示趋势不显著,否则趋势显著。

表1 方差分析表

变差源

自由度

方差

均方


p

回归

1




/

残差

n-2



总和

n-1


/

注:可使用Excel进行计算,Excel 2010中p的计算公式 “= ”。

b)t检验。按照表2的公式进行斜率的趋势显著性检验,计算 ;对于95%的置信水平,当 时表示趋势不显著,否则趋势显著。

表2 t检验表

参数

回归标准误,

斜率标准偏差,

(不确定度)

t值,

斜率,

公式



/

/

注:可使用Excel进行计算,Excel 2010中 的计算公式 “=STEYX,Xi)”、 的计算公式 “=TINV(0.05,n-2”、 的计算公式 “=SLOPE( ,Xi)”。

(2)效期稳定性

查看稳定性研究资料或以稳定性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效期稳定性的统计处理使用方差分析或t检验时,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应不显著;并根据t检验的结果计算斜率的不确定度,以斜率的不确定度与稳定期的乘积作为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同时计算相对不确定度。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期内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不显著。

(3)复溶/复融稳定性

当校准物为冻干剂型或冷冻物时,应进行复溶/复融稳定性的试验。对于冻干剂型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将校准物复溶后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测量,每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对于冷冻物复融后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量,每个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趋势显著性检验。校准物复溶/复融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期内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不显著。

(4)首次开封后稳定性

当对校准物存在二次取样且为液体时,应进行首次开封后稳定性的试验。将校准物开瓶后贮存在规定的条件下,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量,每个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趋势显著性检验。校准物首次开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期内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不显著。

稳定性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若校准物不存在二次取样,应在说明书中明确。

2、质控物稳定性研究

(1)质控物稳定性数据统计采用以下任一方法进行:

方差分析、t检验,详见校准物稳定性研究部分。

(2)效期稳定性

查看稳定性研究资料或以稳定性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效期稳定性的统计处理使用方差分析或t检验时,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应不显著。

(3)复溶/复融稳定性

当质控物为冻干剂型或冷冻物时,应进行复溶/复融稳定性的试验。对于冻干剂型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将校准物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复溶后测量,每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对于冷冻物复融后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量,每个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趋势显著性检验。质控物复溶/复融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期内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不显著。

(4)首次开封后稳定性

当对质控物存在二次取样且为液体时,应进行首次开封后稳定性的试验。将质控物开瓶后贮存在规定的条件下,在校准物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时间内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量,每个时间点测量3次,总测量时间点不少于5个,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趋势显著性检验。质控物首次开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期内赋值结果的变化趋势不显著。

若质控物不存在二次取样,应在说明书中明确。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制造商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风险分析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简要介绍风险分析资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描述、风险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2.风险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明确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及职责,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图,明确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要求等。

3.风险可接受准则:明确风险可接受的准则。

4.预期用途和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16附录C和附录H为基础,判定产品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对患者风险的评估,并形成问题清单。

5.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每一判定为危害的不正确结果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

6.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对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情况,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7.风险控制措施验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分析。

8.生产和生产后监测:对产品生产和生产后的性能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测。内部监测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外部监测包括用户投诉、不良事件、第三方性能评价等。

9.风险管理评审结论:经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形成风险评审结论。

(七)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和性能指标的内容应与其他注册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如果拟申报产品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指导原则、审评规范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需与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内容一致,并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校准物已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发布(YY/T 1549—2017《生化分析用校准物》),产品技术要求应至少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目前质控物尚无相应的行业标准发布。

性能研究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见表1。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21415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物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GB/T 26124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GB/T 2979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

GB/T 29791.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YY/T 1549

《生化分析用校准物》

注:上述标准未标注年代号,制造商应参照最新版本;如有其他新的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参照。

1、校准物产品技术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性能指标:性状、装量(如适用)、水分含量(如适用)、量值溯源、赋值结果及其不确定度的表示方式、正确度、瓶内均匀性、瓶间均匀性(如适用)、效期稳定性、复溶/复融稳定性(如适用)、首次开封后稳定性(如适用)。

2、质控物产品技术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性能指标:性状、装量(如适用)、可接受区间/值、瓶内均匀性、瓶间均匀性(如适用)、效期稳定性、复溶/复融稳定性(如适用)、首次开封后稳定性(如适用)。

3、应在附录中明确校准物溯源、质控物赋值的程序。适用时,应明确基质效应、生物安全性的原则性。

(八)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检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应与制造商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一致,如某些内容引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1.【产品名称】

校准物、质控物的产品名称可参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命名原则,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如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校准物、同型半胱氨酸质控物、生化多项质控物等。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2)注明装量、复溶体积,如××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

3.【预期用途】

校准物预期用途:与本公司生产的试剂盒配套使用,用于XX检测系统的校准。

质控物预期用途:与本公司生产的试剂盒配套使用,用于XX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

4.【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例如,通过测量不同校准点浓度来建立工作曲线,从而计算待测样本浓度。通过测量已知质控范围的质控物,来检验试剂盒的有效性。

5.【主要组成成分】

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物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应写明溯源到的最高级别,质控物应注明质控范围。如靶值或质控范围为批特异,应注明获得方式。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复溶/复融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应注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失效日期见包装标签”,或直接注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失效日期。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注:如已明确配套试剂盒,可注明参见配套试剂盒适用机型。

8.【检验方法】

(1)校准物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等。

(2)质控物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3)按照配套试剂及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检验方法操作。

9.【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0.【检验方法局限性】

应说明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果检测结果受到仪器型号及不同方法学原理的影响,应明示。

11.【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描述(不含稳定性)。

12.【注意事项】

可包括以下内容:

(1)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及应急处理措施。如产品组分中含叠氮钠等有毒物质,应在此处明示。

(2)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注意产品的预期用途。

(3)不同批号产品赋值有所差异,浓度详见瓶签或靶值单。明确不同批号产品是否可以混用。

(4)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含有人源物质,虽已通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1/2)、丙型肝炎抗体(抗-HCV)等项目的检测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提示对于潜在传染源的处理方式。

(5)对于动物源性组分,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6)对所有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7)其他有关产品检测的注意事项。

13.【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4.【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5.【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标注以下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标注以下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6.【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7.【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十二)标签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复融后的体积。

2.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5.批号

如包含不同批号的组分,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分的批号可从制造商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6.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体外诊断用途。

9.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如产品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产品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注: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10、校准物的靶值、不确定度。质控物的质控范围。

注:也可在靶值单中注明。

三、审查关注点

(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规范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六)制造商应对校准物溯源及质控物赋值的程序进行必要说明。校准物溯源过程参考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物和控制物》。质控物赋值程序可参考CLSI EP30-A:2010《检验医学互通性参考物质的特征描述和资格条件》、CNAS-GL29:201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ISO Guide 35:2006)。

四、名词解释

(一)被测量 measurand

拟测量的量。[GB/T 29791.1-2013,定义3.39]

(二)分析物 analyte

具有可测量特性的样品组分。[GB/T 29791.1-2013,定义3.3]

(三)校准物 calibrator

用于体外诊断仪器或系统校准的测量标准。

注:包括通常使用的术语校准液、校准物。[GB/T 29791.1-2013,定义3.11]

(四)测量标准 measurement standard

具有明确量值和相关测量不确定度,用作参照的给定量定义的实现。[GB/T 29791.1-2013,定义A.3.33]

(五)测量不确定度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根据所用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GB/T 29791.1-2013,定义A.3.35]

(六)参考物质 reference material

一种或多种指定特性足够均匀和稳定,已被证明适合在测量过程中或名义特性检验中预期应用的物质。

注:只有具有指定量值的参考物质可用于校准或测量正确度。[GB/T 29791.1-2013,定义3.58]

(七)质控物 quality control material

用于测量质量控制的参考物质。[ISO 指南30:2015,定义2.22]

五、参考文献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三)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四)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物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五)GB/T 3358.1-2009《统计学词汇及符号第1部分:一般统计术语与用于概率的术语》

(六)GB/T 15000.3-2008《标准样品工作导则(3) 标准样品 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ISO GUIDE 35:2006,IDT)

(七)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八)GB/T 29791.2-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九)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十)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十一)YY/T 0466.2-2015《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

(十二)YY/T 1549-2017《生化分析用校准物》

(十三)ISO GUIDE 30《标准物质常用术语和定义技术规范》

(十四)CLIS EP30-A:2010《检验医学互通性参考物质的特征描述和资格条件》

(十五)WS/T 356-2011《基质效应与互通性评估指南》

(十六)FDA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Office of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Evaluation and Safety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Assayed and Unassayed Quality Control Mate

生化分析用校准物、质控物产品

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背景

(一)本规范起草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校准物、质控物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制造商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规范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主要性能指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规范适用于作为独立注册单元申报的校准物和质控物,作为试剂盒组分与试剂合并申报的校准物和质控物可参照执行。

二、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中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规范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

(三)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四)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五)依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六)依据YY/T 1549—2017《生化分析用校准物》确定规范中“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项下各项试验方法。

(七)本规范适用于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用于检测系统校准的校准物,不适用于生化分析仪电解质模块用校准物。适用于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用于适配试剂或检测系统质量控制的质控物,不适用于正确度质控物。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考规范中适用部分。

(八)文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参考GB/T 29791系列标准确定。

(九)产品的主要性能要求征求了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以及制造商的意见。

四、规范编写人员

本规范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临床医学专家、专业厂家代表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审评规范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规范正确、全面、实用。随着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更新,包括人们认知水平及的提高,如果在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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