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医科院、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药具管理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健康教育中心、宣教中心、统计信息中心、项目监管中心、医管中心、医学考试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科技发展中心:
现将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单位在制订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又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新制订的政策,有关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上级机关要予以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附件: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现将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单位在制订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又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新制订的政策,有关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上级机关要予以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附件: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2017年11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法制办
2017年10月23日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法制办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卫计委、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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