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6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3394个,比上年减少134个。其中:医院2914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651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4866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55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574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7061个(由于资源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2708个,民营医院16432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2232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308个),二级医院7944个,一级医院9282个,未定级医院9682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7490个,100-199张医院4324个,200-499张医院4081个,500-799张医院1643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602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7个,乡镇卫生院36795个,诊所和医务室201408个,村卫生室638763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4379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81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16个、县(区、县级市)级2784个。卫生计生监督机构2986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4个、县(区、县级市)级2500个。
(二)床位数。2016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41.0万张,其中:医院568.9万张(占76.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44.2万张(占19.5%)。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78.3%,民营医院床位占21.7%。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39.5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35.8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2.8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5年5.11张增加到2016年5.37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16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达1117.3万人,比上年增加47.9万人(增长4.5%)。
2016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845.4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0.0万人,其他技术人员42.6万人,管理人员48.3万人,工勤技能人员80.9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319.1万人,注册护士350.7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44.7万人(增长5.5%),其他人员数见表2。
2016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654.2万人(占58.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68.3万人(占33.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7.1万人(占7.8%)。与上年比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总数减少0.6万人(见表3)。
2016年末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本科及以上占32.2%,大专占39.3%,中专占26.5%,高中及以下占2.0%;技术职务(聘)
结构:高级(主任及副主任级)占7.6%、中级(主治及主管)占20.6%、初级(师、士级)占61.4%、待聘占10.4%。
2016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3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54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1.51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31人。
(四)卫生总费用。据初步核算,2016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46344.9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3910.3亿元(占30.0%),社会卫生支出19096.7亿元(占41.2%),个人卫生支出13337.9亿元(占28.8%)。人均卫生总费用3351.7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6.2%。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16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9.3亿人次,比上年增加2.4亿人次(增长3.1%)。2016年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8次。
2016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32.7亿人次(占4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3.7亿人次(占55.1%),其他医疗机构2.9亿人次(占3.7%)。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1.9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下降0.32亿人次(见表5)。
2016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28.5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7.2%),民营医院4.2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2.8%)。
2016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达18.0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4亿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22.7%,所占比重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
2016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2728万人,比上年增加1674万人(增长8.0%),年住院率为16.5%。
2016年入院人数中,医院17528万人(占77.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165万人(占18.3%),其他医疗机构1035万人(占4.6%)。与上年比较,医院入院增加1441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增加128万人,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增加105万人(见表5)。
2016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数14750万人(占医院总数的84.2%),民营医院2777万人(占医院总数的15.8%)。
(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16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3人次和住院2.6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6人次和住院2.6床日。医院医师日均担负工作量与上年持平(见表6)。
(三)病床使用。2016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85.3%,其中:公立医院91.0%。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0.1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上升0.6个百分点)。2016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4日(其中:公立医院9.6日),与上年比较,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下降0.2个百分点。
三、农村卫生
(一)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底,全国2851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13640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18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36所、县级卫生监督所1853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272.8万人。
2016年底,全国3.99万个乡镇共设3.7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122.4万张,卫生人员132.1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11.6万人)。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22个(乡镇撤并后卫生院合并),床位增加2.8万张,人员增加4.3万人
(见表8)。2016年,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由2015年1.24张增加到2016年1.26张,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由1.32人增加到1.36人。
2016年底,全国56.0万个行政村共设63.9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143.6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2.0万人、注册护士11.6万人、乡村医生93.3万人。平均每村村卫生室人员2.25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0.2万个,人员总数减少1.2万人(见表9)。
(二)农村医疗服务。2016年,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达10.8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5亿人次;入院人数7849.4万人,比上年增加555.0万人;病床使用率82.0%,比上年上升0.2个百分点。
2016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为10.8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3亿人次;入院人数3800万人,比上年增加124万人。2016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5人次和住院1.6床日。病床使用率60.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4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工作负荷略有下降,病床使用率提高0.7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与上年持平。
2016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18.5亿人次,比上年减少0.4亿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2900人次。
四、社区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底,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7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91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5409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减少10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41.1万人,平均每个中心46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1.1万人,平均每站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1.7万人,增长3.4%。
(二)社区医疗服务。2016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5.6亿人次,入院人数313.7万人,医疗服务量比上年增加(见表10);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6.3万人次,年入院量352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5.9人次和住院0.6日。2016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6亿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6139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4.5人次。
五、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16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49527个,比上年增加2986个。其中:中医类医院4238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45241个,中医类研究机构48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272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2713个(见表11)。
2016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03.4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87.7万张(占84.8%)。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7.6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5.8万张。
2016年末,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97.5%,社区卫生服务站占83.3%,乡镇卫生院占94.3%,村卫生室占62.8%。
2016年末,全国中医药卫生人员总数达61.3万人,比上年增加3.2万人(增长5.6%)。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8.2万人,中药师(士)11.7万人。两类人员较上年有所增加(见表13)。
(二)中医医疗服务。2016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9.6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5亿人次(增长5.8%)。其中:中医类医院5.8亿人次(占59.9%),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1.4亿人次(占15.1%),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2.4亿人次(占25.0%)。
2016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949.0万人,比上年增加257.5万人(增长9.6%)。其中:中医类医院2556.7万人(占86.7%),中医类门诊部2.1万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390.2万人(占13.2%)。
六、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16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245.5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5.0%,按可比价格上涨2.9%;人均住院费用8604.7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1%,按可比价格上涨2.0%。日均住院费用914.8元,上涨幅度高于人均住院费用2个百分点(见表15)。
2016年,医院次均门诊药费(111.7元)占45.5%,比上年(47.2%)下降1.7个百分点;医院人均住院药费(2977.5元)占34.6%,比上年(36.8%)下降2.2个百分点。
2016年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上涨3.9%(当年价格,下同),人均住院费用上涨2.0%,涨幅比上年有所下降,低于公立医院病人费用涨幅(见表1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16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107.2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9.7%,按可比价格上涨7.6%;人均住院费用2872.4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0%,按可比价格上涨2.0%。与2016年相比,门诊费用涨幅上升,住院费用涨幅下降(见表16)。
2016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费(74.6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69.6%,比上年(68.9%)上升0.7个百分点;药费(1201.4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41.8%,比上年(43.1%)下降1.3个百分点。
2016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63.0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8%,按可比价格上涨2.8%;人均住院费用1616.8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8.7%,按可比价格上涨6.6%。日均住院费用251.2元。
2016年,乡镇卫生院药费(34.5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54.8%,比上年(54.2%)上升0.6个百分点;药费(711.3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44.0%,比上年(45.4%)下降1.4个百分点。
七、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16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295.7万例,死亡17968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2.5%;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8.8%(见表17)。
2016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15.7/10万,死亡率为1.3/10万。
2016年,全国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98.8万例,死亡269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7%。报告死亡数较多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和其它感染性腹泻病,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8.5%(见表18)。
2016年,全国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90.9/10万,死亡率为0.02/10万。
(二)血吸虫病防治。2016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51个;达到消除、传播阻断、传播控制的县(市、区)分别为159个、191个、101个;年底现有病人5.5万人,比上年减少2.2万人。
(三)地方病防治。2016年底,全国克山病病区县数328个,已消除、控制县分别为185个、121个,现症病人3.8万人;大骨节病病区县379个,已消除、控制县分别为296个、53个,现症病人61.1万人;碘缺乏危害县数2787个,消除县2612个。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病区县数1055个,病区村数75287个,控制村数54343个,氟斑牙病人1816.1万人,氟骨症病人127.3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数171个,控制县数146个,氟斑牙病人1453.7万人,氟骨症病人188.2万人。
八、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6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6.6%,产后访视率94.6 %。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有所提高(见表19)。2016年住院分娩率为99.8%(市99.9%,县99.6%),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市与去年持平,县提高0.1个百分点)。
2016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1.1%,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1.6%,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6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0.2‰,其中:城市5.2‰, 农村12.4‰;婴儿死亡率7.5‰,其中:城市4.2‰, 农村9.0‰。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20)。
(三)孕产妇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6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9.9/10万,其中:城市19.5/10万,农村20.0/10万。与上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见表20)。城市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19.7%、羊水栓塞占8.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2.8%、合并心脏病占12.7%;农村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26.1%、羊水栓塞占11.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9.5%、合并心脏病占9.0%。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2016年全国共为1284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3.5%。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报告(下同),截至2016年底,全国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2660个,对26类16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获得监测数据108.6万个;在8481个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6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112.6万个,从业人员605.5万人。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196.1万户次,依法查处案件57353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6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5.2万个,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27.5万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监督检查13.3万户次。全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被监督单位4168个,从业人员9.4万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6412户次。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案件3092件。
(四)消毒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2016年,全国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4463个,从业人员70823人。消毒产品监督检查40309户次,抽检3013件,合格率为95.3%。依法查处案件2492件。2016年,全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4838个,从业人员4.7万人。监督检查11014户次,依法查处案件789件。
(五)学校卫生监督。2016年,全国被监督学校19.7万所,监督检查30.0万户次,查处案件4608件。
(六)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2016年,全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497个、职业病诊断机构 580个、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66个,依法查处案件89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89件。全国放射诊疗被监督单位50097个,依法查处案件3076件。
(七)医疗卫生、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2016年,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 37279件。行政处罚无证行医12994件。依法对血液安全作出行政处罚 55件。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案件26645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6638件。
(八)计划生育监督。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被监督单位7753个,计划生育监督检查8004户次,依法查处案件266件。
十、计划生育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卫生计生住院分娩活产统计,全国新出生婴儿数为1846万人,比2013年增加200万以上,总和生育率提升至1.7以上。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开展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活动,制定并广泛传播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以健康教育和促进为抓手,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落实,全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达87.4%。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2016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三项制度”共投入资金141亿元,比上年增加28.4亿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受益1065.9万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受益100.5万人,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受益3.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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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计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2)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全科医生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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