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
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7日
2016年第133号通告附件1.doc
2016年第133号通告附件2.doc
来源: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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