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2016年7月,总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查结果
(一)厦门市波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戊型肝炎病毒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受理号:准 15-1744)
(二)四川迈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受理号:准 15-2788)
(三)德国ORGENTEC Diagnostika GmbH的抗可溶性肝抗原抗体测定试剂盒(酶免疫法)(受理号:进 15-1679),代理人为天津市秀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四)韩国Bioland Co., Ltd.的可吸收止血胶原蛋白海绵(受理号:进 15-2682),代理人为无锡华卫医药有限公司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厦门市波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戊型肝炎病毒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受理号:准 15-1744)、四川迈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受理号:准15-2788)、德国ORGENTEC Diagnostika GmbH的抗可溶性肝抗原抗体测定试剂盒(酶免疫法)(受理号:进 15-1679)和韩国Bioland Co., Ltd.的可吸收止血胶原蛋白海绵(受理号:进 15-2682)4个注册申请项目不予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上述4个注册申请项目自不予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三)对上述4个注册申请项目的临床试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责成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三、其他事项 2016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注册申请人对其在审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应当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的主动撤回。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名单后,不再受理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回的申请。 特此公告。
|
|
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获得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