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可在内地设独资医院

  • 2010-12-30

        卫生部和商务部昨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其中,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

 

  通知明确了港澳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台资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根据通知,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时,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独资医院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通知规定,港澳台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独资医院如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则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营利性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香港、澳门法定注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执业活动的短期执业行为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港澳医师、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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