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置救灾剩余药械

  • 2010-05-25

  玉树地震发生后,各地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有力支援了灾区的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药企及时捐赠的药械也有效满足了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的紧急需求,但同时也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对于超过需求、出现结构性剩余的药械,该如何处理?
  
  寻找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规范捐赠捐献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未对剩余的捐赠物品处理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18条规定,定向捐赠改变用途的须经捐赠人同意后方可改变用途,但对如何改变用途、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规定。具体到药械,各种通知、文件大都侧重于要求所捐赠的药械产品必须质量合格、安全有效,对于剩余的捐赠药械如何处理也未涉及。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和监管空白。

  对于剩余捐赠款物(包括药械)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要求,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灾区各级机构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下发的各种通知和文件中,只是未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通知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82号);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库存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印发《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

  前两个通知主要涉及捐赠款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后两个通知涉及到捐赠药械,具有实际意义。一般情况下,剩余药械的处置应该遵循下列原则:在确保安全有效、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物尽其用,防止积压,避免浪费;实行就地处置为主、多渠道分流的原则。
  
  效期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在确保安全有效、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按照药械效期情况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效期较短(1年内)的药械:1.调剂使用: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在辖区内自行调剂使用。2.首先使用:卫生医疗机构应首先使用、消化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防止药品器械长期滞留、过期失效,造成浪费。3.发放使用:对安全性较高的非处方药品,可由属地医疗机构直接发放给有需要的灾民使用。4.指导使用:对处方药品,应在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避免出现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

  对于效期较长(1年以上)的药械:1.满足救灾使用:短期用不完的药品经统计并确认未污染、安全有效的情况下,由省级专门机构统一调剂到有医疗救援任务的其他重灾区和次重灾区的医疗机构。2.满足政府储备:效期较长的过剩药品可转入政府药品储备库,周转使用。3.调配使用:在保证救灾需要和满足政府储备的前提下,过剩药品可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用于惠民医院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4.变卖使用:对于灾区不适用或者过剩的救灾捐赠药械,可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质量无法保证的,登记销毁

  对于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剩余药品、医疗器械,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中销毁。包括:捐赠渠道不详,无法核实药品生产厂家、检验标准和使用说明的;因包装破损或遭雨淋、曝晒影响质量安全的;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且无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的;无中文使用说明的;药品外观性状发现异常的;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但储存条件曾失控的;超过有效期的;抽验不合格的等等。
  
  按使用区域调剂

  医疗机构可按正常医疗秩序使用剩余的抗震救灾药品、医用耗材。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同型号的按照药品挂网招标平台规定的价格作价,挂网平台没有规定价格的可参照同品种挂网最低价执行。所得款项要进行专账管理,并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其中一部分留医疗机构作为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弥补,其余上交财政作为抗震救灾资金统筹安排。

  相邻或省内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建立当地应对洪水、干旱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库。

  各地、各单位调剂使用剩余的药品、医疗器械,经统计并确认未污染、安全有效的情况下,应及时提出专项申请,由省级专门机构统一调剂到需要建立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库的其他地方政府,以及有医疗救援任务的其他重灾区和次重灾区的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申请国家相关部门向国内其他灾区省市调剂,支援国内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病工作。

  另外,对效期内确实调剂、使用不完的过剩药品、医疗药械,可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建议推广

  对于捐赠过剩药械的处理,国家有关通知、文件均已涉及,但遗憾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文件所规定的具体时期的具体事宜,并不能推而广之。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有关规范捐赠捐献行为的法律法规(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增加过剩捐赠款物的处理条款,明确对于剩余的捐赠款物按规定处理,以妥善处理过剩款物,确保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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