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的通知

  • 2022-01-05

各相关单位:

        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下列注册申请人仍未向我局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请各相关注册申请人按照我局《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事项及资料要求的通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4号)的规定要求,尽快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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