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73号(医疗体育529)提案答复的函

  • 2021-08-23

常兆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出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器械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今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一是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优化审批备案程序。三是加强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为落实新修订《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的管理是重点研究事项之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办法》落实《条例》规定,从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首先强调: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二是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变更注册的管理要求: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三是重申了上市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的要求: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讨论中,有一种意见是,将企业注册后变化分为重大变化、微小变化,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变更注册,微小变化办理备案。此管理理念有其科学性,但是边界不清晰。由于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变化也是千差万别、无法穷尽,例如:更换元器件的供应商、改变电子线路图、改变添加剂、挪动了生产线、改变了消毒商、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厂房搬迁、更换新的加工机器等。从法规层面很难统一规定哪一些变化对产品安全有效造成影响或不造成影响,而微小变化和重大变化,也需要在具体情形中才能确定。在某种情形下的微小变化,另外情形下可能就是重大变化。例如产品材料的变化,对设备类产品而言,可能并不是重大的变化,但对于植入人体的器械,可能就是重大的变化,应对生物相容性进行重新评估;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而言,材料的变化可能导致产品的性能特点、特异性或灵敏度发生改变;改变颜色,在某些情况下仅是装饰性的改变,但其他情况下可能是警告和功能等实质性改变;如果材料的供应商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企业的接收标准,那么这种变化可能不属于重大变化。在有些情形下,医疗器械的改变导致其设计完全区别于原来的产品,以前的产品检验和临床证据已无法支持证明改变后的产品的安全、有效,则该产品已经是一个新的医疗器械,不属于变更注册的情形。

        在一个已建立并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管理下,企业应当对生产活动中所有的实质性变化进行评估,并保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无论改变是轻微的还是重大的,都必须记录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评估首先是企业的责任,监管部门对企业行为实施监管。监管无法对企业全部情况进行审批,企业在符合监管要求下,自觉地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界定产品是否注册关系到企业是否合规、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注册管理要求应当边界清晰。在医疗器械监管实践中,如果管理要求边界不清晰,则可能面临着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行政执法带来困扰,甚至是纠纷。因此,我们对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管理的思路,一是边界清晰,将注册审批事项载明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明确注册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其他改变由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进行评估;二是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产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不能代替企业责任;三是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控制关键要素,在注册审批时科学合理的设置审批内容;四是相关要求遵从最小负担原则,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基于上述考虑,在《办法》中明确了执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具体措施,并对变更注册的审评提出要求: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感谢您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17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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