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南鹏提案:科创板第五套标准需明确细则,以助医械企业上市申报

  • 2021-03-08


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在2021年3月4日召开。据悉,全国政协委员、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在今年“两会”共提交了6份提案。


他在医疗器械企业科创板上市的提案中,建议从企业发展规律出发,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审核要点,细化上市操作规范,将有利于更多符合科创属性的研发型医械企业脱颖而出,加速其研发与成果转化进程。




以下为沈南鹏委员有关医疗器械企业上市科创板提案的主要内容:

用好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助力医疗器械企业研发创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截至2020年年底,选择第五套上市标准的17家企业中超4成为药企,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目前暂无医疗器械企业按第五套标准申报的过会案例。


2019年8月,唯一一家试图以第五套标准申报的医疗器械企业,在审核中也将适用标准从第五套标准修改为第二套。究其原因,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标准,但申报操作细则增加了企业申报和监管审核实质判断的难度,有待明确。


科创板通过差异化的上市标准,为医疗器械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多包容性选择。但考虑到医疗器械的研发复杂性和技术专业性,在企业申报尤其是采用第五套标准申报过程中,如何结合其业务特点、行业属性更好体现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上市申报相关事项仍可进一步优化。




建议

一. 界定医疗器械企业申报分类,

明确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准


第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六),“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满足科创板“生物医药领域”范围,因此建议科创板就医疗器械企业可按第五套标准中的“医药行业企业”申报给予明确规定,或同暂行规定保持一致,将第五套标准中“医药行业企业”修改为“生物医药领域企业”


第二,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参照第五套标准中有关医药企业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并借鉴联交所指引信中就医疗器材“阶段性成果”相关内容规定,明确医疗器械企业“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具体申报标准(如至少获得三类器械注册证、或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参数对比)等。

二. 适度动态调整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结合医疗器械的特性出台定制化判断条件


第一,修订更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按行业领域就“市场空间大”、 “明显的技术优势”出台所需的判定条件,对医疗器械企业提出更具针对性、更充分披露要求(如研发阶段、产品管线、终端客户、国家级科技奖项等),作为其论证市场空间或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第二,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的技术创新和审评审批特点,建议把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予以医疗器械优先审批,作为医疗器械满足第五套标准的另外一组判断条件


第三,对满足基本标准但对申报操作存在理解不一致的申报企业,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引导,明确企业预期并选择合适申报标准。


来源:活粒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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