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6部门和单位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 2017-09-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通知》指出,在全国选择12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包含副省级城市),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通过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产业增长速度超过本地区GDP增长速度,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为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积累经验。

        《通知》提出5方面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地区选择一个或多个方面任务开展试点。一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搭建聚集发展平台,强化产业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造就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二是加强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是发展配置服务机构,提升配置服务能力,创新配置服务模式,形成主体多元、覆盖面广、可及性高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三是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重点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建立资源互动共享机制,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对接,着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突破一批前沿、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新产品开发、旧产品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品质产品。四是实现业态融合发展。重点是加强与养老服务业、助残扶残业、医疗健康业的融合,实现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发挥对其他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点是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申报地区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经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择优推荐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工作自试点地区名单确定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期限2年。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质检、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展,并于试点中期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质检、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残联于试点末期对地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

        为支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等24个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民发〔2017〕151号),明确了研发创新、企业发展、服务网络、消费保障等方面30条支持政策措施。


相关链接:

《关于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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