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通知: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可由医保支付

  • 2009-08-13

   日前,人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别是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此外,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综合考虑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人社部同时要求,各地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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