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医改的主要内容

  • 2009-05-31

       1980年之前,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我国形成了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城市,形成了市、区两级医院和街道门诊部(所)组成的三级医疗服务及卫生防疫体系;在农村,形成了以县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 

      1984年8月,卫生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从此医改启动,核心思路是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基本上是复制国企改革的模式。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到,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遵循价值规律,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收费结构,保证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放开特殊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价格。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发布,提出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医疗机构的补偿问题。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2008年1月8日,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透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已经形成,近期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王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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